第二节 公约调解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除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我国大陆地区还不是1980年海牙《公约》的缔约方。而且,我国也未加入1996年《海牙保护儿童公约》。这意味着,如果发生涉及我国内地的国际或区际诱拐儿童案件,我国在申请返还儿童方面将缺乏国际法上的依据。这可能会产生两方面的不利后果:一者,如果我国内地是儿童的惯常居住地,儿童被诱拐至国外或境外,留守在我国内地的父母一方将无法根据海牙公约申请快速返还儿童,显然不利于保护其权益。二者,如果儿童被非法转移或滞留于我国内地,留守在国外或境外的父母一方无法根据公约向我国申请快速返还儿童。随着国际范围内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观念逐渐增强,儿童诱拐公约已成为海牙保护儿童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公约,加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儿童诱拐公约的持续关注与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无疑将越来越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