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信用证应注意的事项
2026年01月15日
一、开立信用证应注意的事项
1.开证的时间
进口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和方式开立信用证;如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的,则开证时间应以国外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能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出运为原则。一般而言,如合同规定有装运期起止的时间,最迟应使国外出口商在装运期的第一天就能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后装运期限的,则应在装运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将信用证开到国外出口商。
2.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运期、装运条件和货运与结汇单据等,均应以合同为依据,在信用证中逐一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得将与信用证无关的内容或把合同中过细的条款写入信用证,更不得将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可做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信用证。
![]()
UCP600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https://www.daowen.com)
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齐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定额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3.信用证的修改
信用证正本由开证银行寄往国外出口商所在地的某一银行通知该出口商,副本退给进口企业作为审核备查之用。国外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请求,经进口企业同意后,即可向开证银行办理改证手续,这是进口合同得以履行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