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五、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数量条款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如果按重量计量,还包括计算重量的方法,如毛重、净重和公量等。

有些商品,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本身特性或因自然条件的影响,或受包装和运输工具限制,实际交货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原定的交货数量,为使卖方能够顺利地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在规定合同数量条款的同时还应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数量机动幅度我们通常也称为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https://www.daowen.com)

按惯例,某些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如汽车、彩电等工业制成品)不适用溢短装条款(UCP600第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