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原则也称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的受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则他对该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2.补偿原则
补偿(Indemnity)原则是指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予补偿。
3.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原则是指,双方必须按订立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诚实地、无保留地告诉对方,让彼此能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决定。
4.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是指,意外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的原因可能有多种,保险公司只能根据与损失有最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因决定是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