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分损失
2026年01月15日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难,船长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并且合理地作出的某些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包括:
(1)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所谓有意识的,是指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一种意外的损失。
(3)所作出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非常性质的。所谓非常性质,是指这种牺牲或费用不是通常业务中所必然会遇到或支出的。
(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还必须是有效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货或运费三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即为共同海损的分摊。对个别有关当事人而言,分摊到的金额均小于船、货、运费的本身价值,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https://www.daowen.com)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货物受损后,未达到全损程度,而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
如瓷器碰撞、破碎,与其他货主、船东无关,而损失又未达到全损程度,称为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
(1)前者是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后者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这些风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2)前者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后者由受益各方按受益大小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