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证与修改信用证
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应首先审核信用证,检查买方开证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如发现不符或某些条款不能接受或有软条款,应立即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
UCP600中规定:“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