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

(二)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修订本)第34条的规定

凡是事先未经过检验的货物,买方都不能认为是已经接受了的货物,因而买方没有丧失拒收货物的权利,直至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为止。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上述有关法律和公约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原则: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应享有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