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
【案例11-1】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外商订立一份化工产品进口合同。订约后,由于该产品的国际市场行情上扬,外商亏本。于是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约。问:进口人应如何对待此问题?
【案例分析】外商的撤约要求不能成立。因为合同货物市价上扬属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事故。故此,我方应拒绝外商撤约要求,催促对方按时发货。
【案例11-2】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本企业签订了一项进口合同,欲引进一台精密仪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但到9月7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自宣布之日起7天后生效。后日方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问:日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置较为妥当?
【案例分析】日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日本政府颁布的禁令的生效日是在合同规定的最后交货日之后,因此,不构成履约的不可抗力。日方完全可以在9月份装船发货,履行合同。因此,日本政府的禁令对本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日方要求不合理,我方可向日方回电拒绝其无理要求,敦促其尽快履约。
【案例11-3】我国某外贸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不合理。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11-4】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某种农产品1 500公吨给英国某公司,货价为每公吨348英镑CFR LONDON,总货款为522 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订立合同后,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水灾)。于是,我方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合同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并称该商品市价上涨8%,由于我方未交货,使其损失15万英镑,并要求我方公司赔偿其损失,我方未同意。最后双方协商并同意仲裁解决。问:结果会怎样?
【案例分析】自然灾害属不可抗力,我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豁免责任。对于因我方未交货造成的损失,对方可要求合理补偿。
【案例11-5】1985年2月13日,内地某外贸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 600美元,B公司负责提供给A公司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年不少于80吨,1986年不少于150吨,1987年不少于200吨,之后每年不少于200吨。A公司以来料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贷款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B公司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86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7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198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未履行,致使A公司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本息的一小部分。A公司提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B公司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公司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B公司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B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B公司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未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B公司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B公司并未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B公司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B公司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B公司的来料,A公司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B公司应负违约责任并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
【案例11-6】某英国商人向中国出口原料2万吨,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合同适用的法律为英国法。交货前,海湾战争发生,英国商人如交货就要通过南非好望角航线,不能走苏伊士运河,故要求中方或提高价格或解除合同。问:中方应如何处理?(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1)合同未规定运输走什么航线,途经好望角也属可行的航线;(2)英国已有判例,认为在此情况下卖方如不交货应负违约责任;(3)故中方应坚持卖方交货,不同意提价,如卖方拒不交货,可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订有不可抗力条款。1991年,由于海湾战争,石油价格暴涨,奥商成本增加28%,便
【案例11-7】某奥地利商人向中国出口化工原料一批,价格条件为CIF天津,合同向中方要求提高出口价,否则拒绝交货,因为可做不可抗力处理。问:中方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1)这属于正常商业风险,不构成不可抗力;(2)中方不应同意提价,应坚持对方履行合同。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收20%,而且当年
【案例11-8】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进口合同200万吨,交货期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一年度履行合同,中方是否可以同意?
【案例分析】(1)澳方实际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推迟履行合同,故关键要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2)从具体情况分析,尚构不成不可抗力,况且澳方如不能供应可从他国购入交货,不能因世界市场价格上涨而拒绝履约;(3)中方应坚持澳方按合同履约,否则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11-9】我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时阿商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见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商要求按不可抗力处理,免除交货责任。问:中方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1)合同如无特殊约定,本合同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依《公约》有关规定,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事件的后果不是不可克服的。合同不要求特定的产地,阿商应从其他地区或国家购买货物交货,尤其是从发生洪水到交货尚有4个月时间可供阿方购货。(3)阿方如拒不履约,中方可在阿商交货时从国际市场上补进,然后向阿商索取差价和损害赔偿金。
【案例11-10】日本某商人在广交会上向我国天津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仪器一批,合同中未规定任何日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决条件。中方5月开出L/C后被日方告知,该仪器为“巴黎统筹委员会”出口管制产品。日方因无法获取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按不可抗力请中方免责。问中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1)该仪器须领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不是在订约后出现的,日方在订约前理应知道这一法律要求,它不是不可预见的。因此,就本案具体情况来说,不能构成不可抗力。(2)在CIF条件下,申领出口许可证是卖方的义务,卖方对未能领到许可证应承担责任。(3)中方应坚持日方负责损害赔偿的责任。
【案例11-11】我某外贸公司向西欧某贸易公司以较低价格达成交易合同,进口符合国际通用规格的化肥20万吨,7月份起分批装运。合同签署后,国际市场化肥价格上升,6月间的市价较合同价高出20%,6月25日接该商来电称,其所属的一家化肥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工厂全部被毁,要求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不可抗力事故指因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故,致使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合同或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其法律后果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确定,或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根据本案情况,供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贸易公司而非化肥厂,合同规定的商品并没有指定其所属被炸工厂的特定产品,而是国际通用规格的化肥。该商完全可以到市场上去采购后履行交货义务。但考虑到其实际情况,必要时也可同意对方适当延期履行交货义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合同,按惯例可免除一定的责任。
【案例11-12】1976年7月我国唐山发生地震,在此之前某外贸企业与日本商人订有三份煤炭出口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开滦煤”(没有存货),“在某堆场存放的开滦煤”,“中国煤”。试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如何向日方提出免责要求。
【案例分析】第一个合同,开滦煤矿区被毁,无煤可产,可要求解约免除全部交货义务;第二个合同,存放在某堆场的开滦煤,未受地震破坏,但交通受阻,可要求推迟交货时间;第三个合同,未指定产地,应以其他产地的煤交付,原则上不能要求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