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业务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二)拍卖业务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和规章

拍卖不同于一般的进出口交易。这不仅体现在交易磋商的程序和方式上,也表现在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问题上。在长期的业务实践中,拍卖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规章和惯例。为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部分第2条中明确说明,该公约不适用于“经由拍卖的销售”。许多国家的买卖法对拍卖业务也有专门的、非一般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拍卖做了下述规定:

(1)货物以拍卖方式按批买卖时,每一批交易可视作一个独立的买卖。

(2)当拍卖人以击打木槌或其他方式宣告拍卖成立时,拍卖即告完成,在此之前,任何竞买人均可撤回其出价。(https://www.daowen.com)

(3)在拍卖中,卖方可以宣布保留价格,也可以明确表示保留其参加出价的权利。

(4)如在拍卖时未宣告卖方保留参加出价的权利,则卖方本人或雇用别人参加出价,或拍卖人知情而接受卖方或其雇用人员的出价,都是不合法的。如违反这一规定,买方可以认为是欺诈行为。

除此之外,各个拍卖行都订有自己的章程和规则,供拍卖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