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标准合同作为交易的客体

(一)以标准合同作为交易的客体

在初期的商品交易所,在途货物的买卖占有很大的比重。当时,在交易所进行这类交易时,作为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仍与一般交易一样,都是由买卖双方根据各自意愿,在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因此,每一个合同买卖的商品可以是一样的,但是具体到规格、等级、质量、数量,却可因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异。其他条款也可以因买卖双方的不同约定而异。

当今,世界各地的商品交易所只提供服务,包括提供交易场地、检验设施、仲裁机构及其他管理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交易所自身并不参与买卖。因此,从营利的角度看,当然希望成交额能尽可能扩大。但是,初期交易所在买卖合同上的这种随意性的做法,无疑会给交易所的流动量带来影响。

因此,为了方便交易,简化手续,美国芝加哥的谷物交易所于19世纪70年代率先推出了标准合同。不久,其他交易所也相继效仿。自此之后,凡是在交易所达成的交易,都使用统一格式的标准合同。(https://www.daowen.com)

所谓标准合同,就是合同的内容和条款都被统一化了的格式合同。在这种格式合同中,除价格和交货期两项需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外,其他条款,包括品质、数量、交货地点、交货办法、检验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解决纠纷的办法等,都是统一拟订。

更重要的是,标准合同大大方便了交易的进行,买卖双方只要就价格、交货期和合同的数量达成协议,交易即告达成,既节省了时间,省略了许多磋商条款的内容,又可以大大提高合同之间的互换性,使得中间商转手非常容易,不必像过去那样,常常要受到因条款不同而不能互换的困扰,从而大大增加了交易所的流动性,营业额大幅度增加。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标准合同的出现是商品交易所从买卖在途货物向期货买卖转变的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