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 行政 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1号 财行〔200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附件: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