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 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12月21日 人社部发〔201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