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掌握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及加强干部退休、退职后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掌握 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及加强干部退休、退职后的 管理 工作的通知

(1982年8月2日 劳人险〔1982〕10号)

国务院去年11月7日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这个«通知»要求严格掌握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加强对退休、退职工人的受聘管理工作。«通知»发布以后,有些地方反映,«通知»只提工人,不提干部,以致干部退休、退职中出现一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希望能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利国发〔1981〕164号文的贯彻执行。为此,特对干部退休、退职的审批和退休、退职后的受聘、管理工作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干部退休、退职时,任免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审批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他们退休、退职后的教育,聘用及聘用后的待遇的管理,应该按照国发〔1981〕164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一、二、三、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在各地行政机构没有改革之前,这项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商同劳动局(厅)贯彻执行。

三、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颁发了贯彻执行国发〔1981〕164号文件实施办法的,如有必要,可由人事、劳动部门共同商量,针对干部退休、退职的情况,制定一些补充规定;还没有制定实施办法的,人事、劳动部门应该提请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干部退休、退职的实施办法。向国务院报告检查执行国发〔1981〕164号文件情况时,应包括退休、退职干部的有关情况,同时抄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