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4部门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4年11月29日 侨政会字〔1984〕第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公安厅(局)、中国银行、总工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https://www.daowen.com)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二、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按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