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财产

三、合伙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合伙财产包括三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即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三是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例如接受赠与的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关于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https://www.daowen.com)

(二)以合伙名义获得的收益

合伙的这部分财产是合伙或合伙企业设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合伙财产的性质也就是合伙财产的归属问题,学界有不同的认识。合伙财产的性质是与对合伙有无民事主体资格相联系的。罗马法将合伙作为合同关系,不注重合伙的团体性,合伙财产的性质为按份共有。近现代各国法律有的规定为按份共有的,如《日本民法典》;有的规定为共同共有的,如《德国民法典》。若为按份共有,则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不利于维护合伙的稳定性,不能充分体现合伙的团体性。在认可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合伙财产的性质应当是共同共有,应当强调合伙财产的不可分割性。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