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三、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重要原因,是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同其他法律事实的重要区别在于其构成要素的不同。其他法律事实的成立,无须行为人有意思表示存在;而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则必须具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几个意思表示的问题,这取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取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单方行为、双方行为还是多方行为。(https://www.daowen.com)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事实。私法上的效果就是私法上的约束力。法律效力分为公法的效力和私法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的手段,是以发生一定的私法上的效力为内容的,包括成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变更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实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手段,以当事人的意思(私法意思)为核心,承认当事人的意思在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决定性地位。即凡当事人之所欲,法律皆承认之,并赋予它们以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非源于法律,而是源于当事人的意思或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