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素的存在或产生。[39]“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是一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某一法律行为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从事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属于其他表示行为。”[40]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是一切法律行为所共通的要件,即一是当事人,二是标的,三是意思表示。特别成立要件是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要件,如要式行为须践履一定方式,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41]

也有不少学者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提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其一,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其二,要有意思表示;其三,要有设权性。设权性,是指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这一条,就无法区别于表意行为中的准法律行为。[42]也有学者提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只有一个,即意思表示。理由在于: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而意思表示本身就包含三个要素:其一,行为人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意识到并追求其行为的设权效果;其二,行为人必须完整准确地指明所欲设立的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其三,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可见,意思表示本身就包含着目的、标的、表示行为等要素。此外,有意思表示就意味着有做出它的主体,所以这属于默认的条件。还有学者对于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的存在提出质疑,认为不应当承认所谓的“特殊成立要件”。理由在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只是一个事实上的判断(虽然是法律上的事实判断),不应该给予诸多限制,如果出于公共利益,形式确有调整的必要,完全可以放诸生效要件中规制。[43]

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中,均未从正面集中规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是详细规范法律行为的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方面,不存在上述瑕疵的法律行为则为有效。

所谓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多为学者从理论上的归纳总结。(https://www.daowen.com)

一般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两种,即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所谓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所应当具有的要件。对此,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将意思表示作为一切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有的则将意思表示和标的作为一切法律行为所应当具有的要件,有的将当事人和意思表示作为一切法律行为所应当具有的要件,也有的将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作为一切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说采取三要件说,即认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44]:其一,当事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没有当事人,没有当事人就无法作出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其二,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就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要件。其三,标的。标的是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2.特别成立要件

所谓特别成立要件,是指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所要具备的要件外,还要具备一些特殊要件。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以标的物交付为特别成立要件,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代物清偿协议均需要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成立的,则采用书面形式为特别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