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效力问题,在民法的理论发展中和各国立法中有不同的认识和表现。在罗马法中,法律实行无效部分不损害其他部分有效的原则。英美法则实行完全相反的规则,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无效导致其全部无效。德国民法原则上采取部分无效导致全部无效的规则,在例外的情况下则采取部分无效不会导致其他部分无效的规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全部不发生当事人所期待发生的法律效力,为全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部分内容无效,其余部分有效的,为部分无效。(https://www.daowen.com)

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无效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部分内容超出法律或契约所许可的范围,在此种情况下,超出的部分无效,没有超出的部分仍然有效。例如,如果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利息,则其高出该种规定的部分无效。其二,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部分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该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