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为民法的外观主义,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诚如霍布斯所言:“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而立法者所关注的安全,更应是法律上的安全。法律上的安全可以分为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前者乃对于吾人本来享有之利益,法律上加以保护,不使他人任意夺取,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后者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上对于该项取得行为加以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的安全’。”法的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常常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但在有些时候,二者却相互抵触、无法兼顾,此时法律必须在二者中作出选择。当法律选择保护动的安全时,即确立了交易安全原则。

一般而言,表见代理的构成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享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第二,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即权利外观)。该权利外观包括但不限于:其一,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代理权终止后,本人未收回授权委托书,无权代理人继续持该授权委托书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其三,无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此外,无权代理人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合伙关系、雇佣关系,在特定情形下亦可认定权利外观的存在。该要件以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至于此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产生无权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进行考察。

第三,相对人应当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对行为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不知情,而且第三人的不知情并非由其过失造成的。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尽到了交易上合理的注意义务。(https://www.daowen.com)

第四,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但如其未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仍不产生表见代理的问题;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具备生效要件时,也不成立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故其法律效果直接由本人承受。

第二,相对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本身也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故对相对人而言,其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主张成立表见代理,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主张成立狭义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本人因表见代理而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尽管法律规定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但毕竟本人未对表见代理人授权,故在本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而受到损失时,本人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