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三、取得时效的适用条件

第一,自主占有。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财产,占有人认为自己是真正的所有人,非所有的意思不能成立取得时效。这是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尽管从权源上来说,占有物并不属于占有人所有,但占有人自始即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物。与自主占有相对应的是他主占有,如以借用人、承租人、代管人的名义占有财产,他主占有不发生时效取得问题。

第二,和平占有。即不是以暴力、欺诈的手段取得并维持占有。自罗马法创立取得时效制度以来,非和平占有不能成立取得时效,一直是各国民法所遵守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善意占有、公开占有。占有人是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不法占有,并且占有事实对社会公开,未加隐瞒。秘密占有很难说是善意占有。善意、公开地占有是自主占有与和平占有的合乎逻辑的表现,是成立取得时效的重要条件。目前,有些国家的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时效必须善意,但从法律的本质出发,取得时效应当是善意的占有。否则,让恶意占有者取得时效利益,有悖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

第四,占有必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所谓持续占有,指非所有人占有某项财产为连续不间断地占有,如果是时断时续,或者在占有过程中原所有人提出过请求,或者占有人作出承认以及出现其他法律事实,则不是持续占有。由于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因此只要占有人未失去对物的支配和控制,即使该物暂时离开占有人,也不能认为丧失占有。至于取得时效期间多长才合适,有的国家民法典规定10年、20年,有的规定30年、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