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国籍的取得方式之二:加入取得

第六章 自然人国籍的取得方式之二:加入取得

与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而取得的原始国籍相区别,加入取得国籍是指一个人根据出生以后且与出生无关的事实而由一个国家给予国籍。因加入取得的国籍又称继有国籍、传来国籍或获得国籍。在大多数情况下,在一个人取得继有国籍以前,他曾经取得过原始国籍,所以继有国籍有更新的性质,它意味着国籍的变更。当然,也存在一些例外,有些人可能出生时并未获得过原始国籍,这时,他加入取得的国籍则成了他一生中所具有的第一个国籍。此外,有时候一个人虽然获得了继有国籍,但他可能并不丧失其原始国籍。

因加入取得国籍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二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当然取得某国国籍,例如,由于婚姻、收养、准婚生、领土转移等事实而获得一国的国籍。其中个人自愿申请入籍被称为狭义上的入籍,而由于婚姻、收养等原因取得新国籍则称为广义的入籍。[1]在有些学者的著作中,“入籍”一词常常可以与归化一词换用,两者含义基本相同,其实归化乃入籍的旧称。(https://www.daowen.com)

以下我们将分别从自愿申请、婚姻、收养、准婚生、国家继承等几个方面对加入取得国籍问题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