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国籍准据法说

四、法人国籍准据法说

这种学说认为,法人都是依据一定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这种学说是为了弥补组成地说的不足而由学者们提出的,它认为法人依据哪一国法律创立即取得哪国国籍。目前,英、美、俄和东欧一些国家均采此说来确定法人的国籍。例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认为,“商业法人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其成立所在州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管其活动地,或者董事、经理及股东住所地的法律作何规定”。(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这种学说虽然比较简便,但同样易被当事人利用,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对于法人设立限制较少的国家设立一个法人,而将其住所设于外国,借以达到逃避纳税等目的。同时,外国投资者依内国法律所成立的法人,实际上往往为外国股东所控制,如果不加区别地一概承认为内国法人,则往往对内国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