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具有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具有特殊性,涉及空中交通管制、经营、民事责任、搜寻援救、事故调查等甚为广泛的范围,如果不专门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则势必会造成诸多不便和困难,妨碍国际民航事业的有序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加之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国际往来和旅游业的迅速扩大,我国民航事业进入了空前蓬勃的发展时期,外国民用航空器出入我国日益频繁。为此,我国政府先后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发布了一些有关外国航空器管理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等,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又设专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作了特别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我国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使外国籍民用航空器在我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清晰可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