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节选)

9.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节选)

(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

本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的签字国与接受国,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国,声明如下:

第一条

第一节

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列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二)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本节所规定的权利不适用于对定期国际航班禁止使用的军用机场。在战争或军事占领地区及战时通往此项地区的补给路线上,此项权利的行使须经军事主管当局的核准。

第二节

上述权利的行使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的规定,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后,则应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协定和公约都是于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制定的。

第三节

一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航空公司以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权利时,得规定该航空公司在此经停地点提供合理的商业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