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强化对野生生物的保护与管理
我国对野生生物资源的管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多年来,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并建立了一些法规,对防止破坏野生生物资源起了一定作用。在此基础上,1988年11月,我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2018年10月修订,对野生动物的资源管理、保护、生产贸易、违法行为的处罚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各地政府也制订了本地区的法规。从此,将野生生物保护纳入了法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机构,在各自然保护区成立了林业公安保护与监察队伍。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野生生物的保护与管理法制本身并不健全,宣传也不够得力,保护队伍人力不足等,制约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贯彻和实施。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得以顺利开展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