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恢复
2026年01月22日
二、县委
纪律检查
委员会的恢复
根据党的十一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中共上林县委于1978年5月14日,恢复成立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上发〔1978〕38号),书记零启隆(兼),副书记李天寿,委员2名。县纪委按照中共上林县第五次代表大会提出的“抓好揭批‘四人帮’,肃清流毒,拨乱反正,抓好整风建设”的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一是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端正党风。印发《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简称《准则》)给全县194个党支部,要求支部组织党员进行一次全覆盖的学习,把《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变为党员的实际行动。之后,配合中共南宁地区纪委开办党风教育试点,将自治区纪委在《广西日报》发表的文章《共产党员必须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印成小册子,发给全县党员,在党内学习对照,整顿党纪党风,使党内政治生活逐步恢复正常,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促进党风的好转,对改善党群关系,起了良好的作用。
二是抓好对案件复查和平反。根据自治区纪委工作部署,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案件及1957年以来的历史案件,进行复查和平反。
三是抓好控告申诉的处理。对党员和干部职工的申诉案件,本着“有错必纠,有反必肃”的原则,认真进行复查,对确实处理不当的案件都给予纠正。1977年至1978年,县委收到申诉、控告信300多件,处理申诉、控告信200多件。
四是抓好违纪案件的处理。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制止不正之风是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1978年,处理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100多件。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原则,认真调查核实,对照党纪国法,一一作出处理,完成上级纪委和县委交给的任务。
上林县委纪委的成立,有力地推进拨乱反正和平反冤假错案工作的开展,对端正党风、恢复党的正常生活起到良好的监督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