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要点
2025年09月26日
3.3.3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要点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要点,叙述如下:
(1)在施工措施计划批准后、专业工程(或作业交叉特别复杂的专项工程)施工前或专业工作开始前,负责相应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基本要求,充分体现工程特点和监理合同约定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专业特点,明确具体的控制措施、方法和要求,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突出监理工作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
(4)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分阶段编制,但应注意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
(5)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监理实施细则时,应注意各专业监理实施细则间的衔接与配套,以组成系统、完整的监理实施细则体系。
(6)在监理实施细则条文中,应具体写明引用的规程、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的名称、文号;文中涉及采用的报告、报表时,应写明报告、报表所采用的格式。
(7)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