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 第三条【适用范围】
    • 第四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 第五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 第六条【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第七条【权利救济】
    • 第八条【行政责任与民事、刑事责任的关系】
  •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 第十条【法律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
    •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评估、清理】
    • 第十六条【无权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规定】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 第十八条【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条【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 第二十二条【地域管辖】
    •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
    • 第二十四条【管辖权下沉】
    • 第二十五条【管辖争议与指定管辖】
    •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协助】
    • 第二十七条【行刑衔接】
    • 第二十八条【责令改正、责令退赔、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十九条【一事不再罚】
    •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
    •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的责任认定】
    •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第三十五条【刑罚的折抵】
    •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的时效】
    •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溯及力】
    •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无效情形】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 第六十六条【被处罚人的履行义务】
    • 第六十七条【罚缴分离原则】
    • 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的一般情形】
    • 第六十九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特殊情形】
    • 第七十条【出具罚款专用票据的程序义务】
    • 第七十一条【罚款缴付的期限】
    • 第七十二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
    • 第七十三条【行政救济不停止执行原则】
    • 第七十四条【罚没款与非法财物的处理】
    • 第七十五条【监督机制】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 第七十八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 第七十九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 第八十条【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其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 第八十一条【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
    • 第八十二条【对拒不移交罪犯的有关人员的处理】
    • 第八十三条【执法人员失职责任的承担】
  • 第八章 附则
    • 第八十四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的效力】
    • 第八十五条【期限的计算】
    • 第八十六条【法律生效日期】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