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 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