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

107.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条文及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https://www.daowen.com)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另,请求权基础条款参见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