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

117.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条文及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https://www.daowen.com)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另,请求权基础条款参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