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55.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法律条文及规范索引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十四条 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https://www.daowen.com)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