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及规范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1]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https://www.daowen.com)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