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劳动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和福利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主要有: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终止与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协商、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的纠纷。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派遣劳动者至用人单位工作,它的关系涉及劳动者、派出公司、服务单位三方,由实际用人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而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工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就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的纠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

(6)经济补偿金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而引发的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竞业限制而发生的纠纷。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禁止特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的行业任职的制度,也称竞业禁止。按照法律依据的不同,竞业限制可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根据协议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法定竞业限制是指某些特殊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其中规定: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要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第三,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https://www.daowen.com)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社会保险纠纷,是指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依据社会保险险种的不同,社会保险争议可以分为养老保险纠纷、医疗保险纠纷、工伤保险纠纷、失业保险纠纷和生育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养老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线,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工伤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工伤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医疗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医疗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是指生育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生育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生育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是指失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失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失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福利待遇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主要是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采用的非现金形式的报酬。福利的形式包括保险、实物、股票期权、培训、带薪假等。福利待遇纠纷,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为福利待遇问题而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