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人事争议

十八、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纠纷。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人事争议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不服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才受理,没有经过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1)聘用合同纠纷,是指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关系所引发的争议。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聘任合同纠纷,是指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履行聘任合同关系所引发的争议。

(3)辞职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某种原因主动辞职与单位发生的纠纷。(https://www.daowen.com)

(4)辞退争议,是指聘任制公务员、军队文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被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与单位发生的纠纷。

此次案由修改中,在第二级案由“十八、人事争议”项下:删去“172.人事争议”;增加“190.聘任合同纠纷”。在第三级案由“172.人事争议”项下:变更“(1)辞职争议”为第三级案由“191.辞职纠纷”,变更“(2)辞退争议”为第三级案由“192.辞退纠纷”,变更“(3)聘用合同争议”为第三级案由“189.聘用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