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因素中的“涉外财产”
2026年02月25日
二、涉外因素中的“涉外财产”
典型案例
双方均为中国人,在国外购买有房产,是否为涉外离婚案件?
2007年3月季某、高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在美国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季某购买了加利福尼亚州博蒙坦市××房屋(以下简称加利福尼亚房屋)一套,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20.5万美元的购房款,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2015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高某遂离开美国,返回国内,回国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分居后两人从未有过任何联系。为了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2018年2月,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加利福尼亚房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本案是否属于涉外离婚案件产生了争议。(https://www.daowen.com)
律师分析
案例中,虽然季某与高某均系中国公民,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也在中国,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加利福尼亚房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所以本案属于涉外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