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徐良诉上海文化
艺术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的请示
报告
1989年5月30日 〔89〕沪高民他字第7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社、赵伟昌侵害名誉权两被告上诉案就赔偿范围向我院请示。我院经审委会讨论,对是否构成侵权、侵权主体及赔偿范围等存在不同意见。现将案情和意见报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社,地址:本市常熟路100弄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昌,男,28岁,汉族,江苏省江阴县人,上海《团的生活》记者,住本市光复西路1091弄3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良,男,28岁,满族,北京市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八四八○三部队干部,住北京市复兴门外羊坊店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