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案的复函

·1992年1月24日

·〔1991〕民他字第53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203号关于辛伟克与张晓杰抚养子女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https://www.daowen.com)

张晓杰与辛伟克在离婚时自愿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双方在履行该协议中发生争议,仍属于抚养子女纠纷。对此,张晓杰以“侵害监护权”为由起诉,原一、二审人民法院以“侵权”案件受理、审判,均属不当。故你院对本案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原告如以子女抚养纠纷起诉,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