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
·1985年2月16日
·法(民)复〔1985〕8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1984年9月30日关于程秀珍诉程心钊扶养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程秀珍自1958年患精神病以后,即丧失劳动能力。因她无直系亲属,其生活全部依靠其兄长程心钊、程心慈及侄子女供给扶养,直至1981年程心慈去世。据此,本院同意你院关于程秀珍应继续由程心钊扶养,并从刘凤秀及其子女所继承的程心慈遗产中,分出一部分,作为程秀珍的生活费的意见。处理时请尽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程秀珍今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