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年10月16日

·〔1986〕民他字第63号

上海市高级法院:

你院〔86〕沪高民他字第4号函请示的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问题,经研究认为:(https://www.daowen.com)

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请你院按照我院审判委员会的上述意见办理。对你院的请示报告不再作文字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