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9月3日(https://www.daowen.com)
·〔83〕民他字第22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月十六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