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的复函

·1989年3月1日

·〔1988〕民他字第51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https://www.daowen.com)

你院〔88〕沪高民申字第71号《关于周勤丽、刘巽坡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刘聘三1964年8月所立“聘三赠与手续”既不能确定为赠与,也不能确定为遗嘱,该案以依法定继承处理较为合适。据此,我们倾向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