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籍德显等九十二户村民讼争土地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籍德显等九十二户村民讼争土地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

·1992年2月17日

·〔91〕民他字第5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监字第63号《关于籍德显等九十二户村民诉庄河县长岭镇白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权属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https://www.daowen.com)

据报告称:双方当事人讼争的土地,1961年至1962年期间,当时的长岭公社曾下放给籍德显、籍延君等92户村民(以下称申请再审人)所在的白屯生产小队。从1964年起,白家大队对该地进行修整,先后栽种二千余棵果树,并经营管理至1984年春。之后,籍延君等村民强行经营至1988年。庄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讼争的土地及果树归白家村所有,申请再审人赔偿白家村经济损失共计80866元。申请再审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讼争的土地归白家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在同等条件下,申请再审人对该地上的果园有优先承包权;申请再审人赔偿白家村经济损失共计22050元。

经研究,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的调解,既尊重了历史事实,又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0〕民上字242号民事调解,并无不当。因此,我们同意你院“维持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