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10日

·法(经)发〔198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鉴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以便在涉外经济审判工作中正确执行该《公约》。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