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适用中的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7年8月1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鲁法经行字第12号请示及关于请求对法条解释的函均收悉。对请示的两个问题,经研究并与商业部联系,分别答复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一、关于《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以下简《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该《暂行办法》只适用于国营商业之间、国营商业同城乡集体商业之间的购销合同。国营商业对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等销售纺织、针织品、服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参照该《暂行办法》执行。因此,深县位桥乡服装厂与济南时装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不属于该《暂行办法》调整的范围。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该《暂行办法》,也可按照该《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有特定要求”应理解为:当事人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对合同的标的特别规定的条件。因此,深县位桥乡服装厂与济南时装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即位桥乡服装生产的服装,要挂上济南时装公司的商标,内包装用时装公司的塑料袋可视为“有特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