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彦琦与李延滨等货物运输协议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任彦琦与李延滨等货物运输协议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2年1月11日

·〔2001〕民监他字第2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https://www.daowen.com)

本案货物已由承运人在中途交给托运人处理,运输已终结,货物损失应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结算;收货人李延滨对该运输货物的权利尚未开始,在该运输合同中亦无实际损失,故其不享有本案诉权。

百货大楼与任彦琦是车辆承包关系,对造成货物丢失无过错,不应为任彦琦丢失货物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