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23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院〔1989〕7号“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https://www.daowen.com)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通常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