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 技术合作 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答复

·2001年2月19日

·〔2001〕民立他字第3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黑监级复字第2号《关于金龙万、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国劳务合同纠纷案是否适用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金龙万和金龙哲与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及担保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我院法(经)函〔1990〕73号复函[13]不适用于本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