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引起争议的处理

十七、当事人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引起争议的处理

本条规定的权利行使主体均为“劳动行政部门”,相对应的执法措施也是“责令”,包括加罚50%-100%赔偿金的规定,也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本条规定涉及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本条规定也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纠纷裁决的依据。(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