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1987年1月2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6〕24号“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后的债务,应由谁清偿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朝阳电池厂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则该厂关闭后的债务,应以其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资不抵债时,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顺序清偿。(https://www.daowen.com)

此复。